摘要: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次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今年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释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今年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释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今年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释义
章总则
条根据《中华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行政部门收敏空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
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兆猜的各种期限的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日的,以休日后的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族拿型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施行的日期是
法律主观: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是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符合授予条件的,应当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观: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容,这不仅宣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心,更阐明了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二、适度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这是在专利申请数量已经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努力提高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质量和水平的时代要求。具体包括,将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由“混合新颖性”改为“新颖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还是其他方式公开,都将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增加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并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境内的遗传资源,其获得该遗传资源的途径、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不能在获得专利权,对此类发明,还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三、取消了对涉外专利机构的指定,允许外国申请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机构,而不是少数由知识指定的机构。四、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如果在橱窗中展示、在广告中宣传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外观设计侵权产品的,权利人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规定在前,权利人就可以向申请保全证据,更有利于其行使诉权;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由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和困难,为此,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明确将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消除其前的顾虑。五、规定了旨在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关系的条款,有效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这包括,允许平行进口,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外国投放市场后,无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进口该产品;增加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例外,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减少或者消除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知识申请强制许可,从落实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议定书义务方面,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向外国出口专利品的强制许可;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即在专利侵权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权,可直接判定被控侵权人不侵权。六、关于侵权行为的查处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施行,必定会带来相应的变化。尹新天举例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各地方知识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职责包括处理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和查处专利行政违法行为。专利违法行为按照原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类型。此次专利法修改将这两种违法行为合并规定为冒专利的行为,规定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新增加了相关查处冒专利行为的执法措施,并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其调查取证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关于冒专利行为的定义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方案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界定行为的类型。尹新天强调,应当注意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执法手段,仅适用于对专利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不适用于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关于修改《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申请进入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申请进入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局的记录一致;
(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二、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局尚未向专利行政部门传送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申请副本。”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法律主观:
没有专利的,我国 专利法规定 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r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r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r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法律客观: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具有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特点,在权利共有时,应遵循其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修改时,应当增加此方面的内容。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为无形的技术信息,可以为多个主体共享,其使用不会发生像有体物那样的磨损或损坏。尽管Trips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但是知识产权的确具有性。任何专利技术的创造,均不是专利权人苦思冥想出来的,其必须借助已有的现有技术,通过专利权人的智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故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性。其不同于一般有体物的物权,物权为纯粹的个人私权,一般不具有性。专利权的这种性体现在专利法条“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中,也体现在专利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中。故在专利权共有时,其权利行使规则应有别于物权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这种区别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已有体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种区别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特色,在美国,美国版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权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作品,不必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收益应共同分配。因此,在确定专利权权利共有的行使规则时应注意:1.专利权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应不同于物权共有行使规则。2.同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专利权,在权利共有时的权利行使规则并无本质异,从立法的协调性考虑,应保持一致。3.在权利行使规则中要充分体现专利法鼓励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同时也不得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
2020年3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总局各司局和监局、知识要把立法工作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中华反垄断法
反垄断局
2中华产品质量法
质量监督司
质量发展局
3商事登记条例
登记注册局
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人事司
5中华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监管司
认可检测司
6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监局
7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
部门规章
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注册局
9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反垄断局
10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价监竞争局
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监竞争局
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监司
13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
1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
质量发展局
15
机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
质量发展局
1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司
17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生产司
食品经营司
特殊食品司
18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司
1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司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司
2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局
22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司
23
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4
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5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创新司
2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认可检测司
监局、知识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27
品注册管理办法
监局
28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29
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0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监局
31
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2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监局
3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监局
3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5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6
商标管理办法
知识
3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知识
38
标志保护办法
知识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应得到什么奖励?
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仅要给予奖励,更要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通常称做 “一奖两酬”。
“一奖”是指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两酬”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即:一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二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500元。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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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要针对职务发明设置奖励和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奖励和报酬,这是发明人对职务发明享有的物质性权利,也是保证发明人与单位利益平衡的关键。因为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凝聚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也关系到整个职务发明制度的公平与合理。
2.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约定优先原则、保障金额及报酬比例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500元。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500元。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
章总则条根据中华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华专利法哪年实施?
2021年6月1日《中华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的法律。
综上问题所述,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中华专利法》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